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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2-06 16:12 浏览次数: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是指按照既定程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依申请审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经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处理的方式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处理方式。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于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的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申请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承办人员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好记载存档和呈报工作。初审的内容包括: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申请公开的条件和程序;

  3.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4.不予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保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保密责任是否明确;

  5.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是否能够区分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部分。

  (二)复审。承办人员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小组复审,在其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分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以书面形式签字审批。

  (四)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同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经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部分公开的,应将其具体的条款或内容依据公开属性分录到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条款或内容应当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过程应当保存书面记载,主要记载内容包括: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

  (二)审查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初审审查人、复审审查人、分管领导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包括:

  (一)《保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府应依法、准确、规范保密,明确本单位的保密范围,依法、及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