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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枫桥尚城地下车库销售 |
来信人: | 周先生 |
来信时间: | 2016-09-15 23:51:23 |
内容: |
枫桥尚城地下车库多次违建,经过业主齐心合力拆除之后,现在开发商将枫桥尚城二期地下车库车位进行上锁并销售,想咨询1、地下车位销售是否合法,2、是否已经分摊面积,计入业主公摊之中? |
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回复时间: | 2016-09-18 09:04:42 |
回复内容: | 周先生, 你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判断房地产企业处置车库的行为是否合法,要根据该车库是否属于规划内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无具体约定、是否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等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地下车位未计入公摊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