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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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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万载县某友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私搭乱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9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友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 该企业16#结鞭车间旁违规搭建引线暂存间,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16条的规定,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种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2项第二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万载县某源花炮有限公司工(库)房超核定药量存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源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33#、34#内筒中转库滞留药量超量,实存约200Kg(定量100Kg)。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5条的规定,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种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2项第二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万载县某祥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祥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擅自改变库房用途储存药物。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3条的规定,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种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2项第二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警示

重大事故隐患极易引发群死群伤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应急管理部制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等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标准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标准既是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判定标准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推动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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